深 圳 市 众 恒 隆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SHENZHEN ZHONGHENGLONG JEWELRY INDUSTRIAL CO.,LTD.
部门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ZHL/W-003-2022
版本:A 1.0
编制:魏圣坤
审核:陈俊宇
批准:刘敬旭
生效日期: 2022-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贵金属交易秩序,加强自律,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提高本公司防范相关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上海黄金交易所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对客户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实行自律管理。本公司负责组织客户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业务培训及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 客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机关部门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积极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维护黄金行业信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有客户。
第二章 组织保障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本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规定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管理规定,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落实到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
本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 本公司设立专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负责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本公司负责人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本公司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负责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制定本公司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制定或修订所涉及相关业务规则;
(二)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开展工作;
(三)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按规定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
(四)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调查取证工作;
(五)负责与监管机关进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协调与沟通工作;
(六) 组织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七) 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八条 本公司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应当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客户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九条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防范客户利用贵金属交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本公司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允许客户借用他人账户办理业务。
本公司与客户交易前,应当要求其出具真实有效证照等文件,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工作。本公司应对客户出具的文件进行核对、登记,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条 应根据身份识别需要要求客户对资金及其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并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应当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应对不同客户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其中,对高风险客户应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有效预防风险。
第十二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中进行重点关注:
(一)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名单;
(二)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为外国政要及其亲属、关系密切人;
(三)客户多次涉及本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
(四)客户拒绝会员单位依法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五)其他认为存在相对较高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需要重点关注的客户。
第十三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更新。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与客户事先约定,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第十四条 在业务过程中,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资料涉嫌虚假记载的,应当拒绝办理;发现存在可疑之处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办理。
第十五条 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 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 回访客户;
(三) 实地查访;
(四) 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 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协查
第十六条 全体人员不得利用贵金属交易渠道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或为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协助。
第十七条 坚持“风险为本”的原则,充分认识所在领域存在的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重点关注经营过程中的现金交易、实物流向与资金流向。确保自身及客户资金来源和去向的合法性,不得为非法资金提供业务服务,不得为洗钱提供便利。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的,应当使用交易客户的同名银行账户;发生退款的,应当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原付款客户的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公司人员或客户、及其相关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及时向公司监管层报送可疑交易信息。公司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活动。如发现涉嫌犯罪活动线索,应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举报。
第十九条 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应当以电子形式或者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报案:
1. 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2.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3. 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二十条 应当采取必要的监控措施,对国家机关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等进行监测,不得与名单上的任何实体、组织或者个人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对与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等有关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依法立即采取冻结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应当积极配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调查,有义务按照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提供所需要的资料,并提供有效协助。不得拒绝、阻碍调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对于拒不配合检查工作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检查结果严重失实的,将依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落实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五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二条 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客户身份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授权书原件、内部审核记录、客户信息核实和更正记录等。
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档案、报告等资料,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保管期届满,凡涉及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未查清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报告等,应单独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及其他工作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六章 保密管理和培训教育
第二十五条 应积极组织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培训,有义务对工作人员、客户及潜在客户进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宣传。宣传、培训内容包括:
(一) 有关法律法规;
(二) 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三) 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六条 有义务将与交易业务有关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项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及规定告知客户,并应当加强对客户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责任和义务的管理与指导,以确保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责任和义务落到实处。
第二十七条 在有关执法机关在对可疑客户侦察调查期间,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通风报信。
第七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八条 应制定考核奖惩措施,对积极、主动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部门及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措施;对内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对公司工作人员协助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应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本公司的稽核审计、检查或评估范围:
(一)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组织机构设置、岗位人员配置及履行职责情况;
(二) 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三) 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情况,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四) 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五)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业务培训和宣传情况;
(六) 其他相关工作内容。
第三十条 客户涉嫌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规定的,可视情况采取暂停或终止相关业务往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章制度以中文书写,任何其他语种和中文版本之间产生歧义的,以最近的中文文本为准。本公司与客户签署的业务相关文件、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书均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二条 如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定比本办法要求更为严格的,本公司应遵守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深圳市众恒隆实业有限公司。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众恒隆实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姚容史
联系电话:0755-29503388
日期: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