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恒隆 供应链风险减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8-14

众恒隆

供应链风险减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职工权利、环境保护、公平交易等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参与供应链尽职调查工作,以确保原料来源的合法性。根据《LBMA负责任的黄金指南》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根据供应链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已识别的所有风险。本办法所涉及原料来源包括矿产金、再生金及2020年11月1日后生产的各种形式的库存黄金、白银。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均采用《伦敦贵金属市场协会(LBMA)责任黄金(白银)指南》所描述的内容。

第二章 风险减缓策略

第四条 所有供应链尽职调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以及评估识别的实际以及潜在风险需上报合规风险专员,再由合规风险专员整理后上报合规总监。

第五条 供应链尽职调查结果得出以下结论,则需立即停止该交易并上报至有关人员:

1.存在有关矿产金、再生金提取、运输或贸易的系统性或广泛人权侵犯行为,包括最严重的使用童工、酷刑、非人道以及侮辱人格对待方式、广泛的性暴力或其他严重反人权强迫劳动、战争罪、反人类罪或种族灭绝罪;

2.存在向非法的非政府武装组织提供直接或间接支持;

3.存在通过欺诈掩盖矿产金、再生金的原产地;

4.存在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

5.国内手续不全、非法开采的小型矿山以及开采黄金源于手工开采;

6.开采黄金利用汞生产而得;

7.不遵守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法律要求,开采黄金源于世界遗产遗址或国内生态自然保护区;

8.存在以上7种事项可能性较高的情况。

第六条 供应链尽职调查结果得出以下结论,则需立即暂停该矿产金、再生金的冶炼,直至供应商在6个月之内提供可证明其并不可能存在以下事项的额外数据或信息为止。若在6个月之内仍未提供相关证据,则需立即停止该交易并上报至有关人员:

1.可能存在有关矿产金、再生金提取、运输或贸易的系统性或广泛人权侵犯行为,包括最严重的使用童工、酷刑、非人道以及侮辱人格对待方式、广泛的性暴力或其他严重反人权强迫劳动、战争罪、反人类罪或种族灭绝罪;

2.可能存在向非法的非政府武装组织提供直接或间接支持;

3.可能存在通过欺诈掩盖矿产金、再生金的原产地;

4.可能存在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

5.可能国内手续不全、非法开采的小型矿山以及开采黄金源于手工开采;

6.可能开采黄金利用汞生产而得;

7.可能不遵守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法律要求,开采黄金源于世界遗产遗址或国内生态自然保护区;

8.可能存在以上7种事项可能性较高的情况。

第七条 若供应链尽职调查的内容并未完全满足,且被评估的供应商正在积极配合的情况下,该供应链尽职调查结果得出以下结论,则可继续该矿产金、原料金的冶炼,并要求供应商在6个月之内提供可证明其并不存在以下事项的额外数据或信息。若在6个月之内仍未提供相关证据,则需立即停止该交易并上报至有关人员:

1.并未完成供应链尽职调查全部内容;

2.向非法的公共或私人安全部队提供直接或间接支持;

3.贿赂或非欺诈原因而误导矿产金、再生金的原产地;

4.未向政府缴纳应缴税费。

第三章 风险减缓策略具体步骤

第八条 若供应链尽职调查结果符合第五条款所述,则合规风险专员需立即组织相关合规专员召开专项会议,通报与该供应商解除合同关系,同时要求相关合规专员立即实施,并形成书面文件上报合规总监,审批后上报相关政府部门。

第九条 若供应链尽职调查结果符合第六条款所述,则合规风险专员需立即组织相关合规专员召开专项会议,通报立即暂停使用该供应商提供的矿产金或再生金,直至其在6个月之内提供可供证明的额外数据或信息为止:

1.提供证明不存在有关矿产金、再生金提取、运输或贸易的系统性或广泛人权侵犯行为的政府性文件,如供应商所在地相关公安或商务部门出具的合法性证明等;

2.提供并未向非法武装组织提供直接或间接支持的证明文件;

3.提供并未通过欺诈掩盖矿产金或再生金的原产地证明文件,如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4.提供不存在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的证明文件;

5.提供国内小型矿山资质证明文件;

6.提供能够证明开采黄金不是利用汞生产而得资料;

7.提供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相关方针政策、制度文件以及通过有关部门环评报告;

由相关的合规专员负责收集以上所述额外数据或信息,并按时向合规风险专员汇报情况进展。若在6个月之内仍未提供相关证据,则需按第八条款实施。

第十条 若供应链尽职调查结果符合第七条款所述,则合规风险专员需立即组织相关合规专员召开专项会议,通报可继续使用该供应商提供的矿产金或再生金,直至其在6个月之内提供可供证明的额外数据或信息为止:

1.配合完成该供应链尽职调查的内容;

2.提供并未向非法的公共或私人安全部队提供直接或间接支持的证明文件;

3.提供并未贿赂或非欺诈原因而误导矿产金或再生金的原产地证明文件,如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4.提供已向政府缴纳应缴税费的证明文件,如付款凭证。

由相关的合规专员负责收集以上所述额外数据或信息,并按时向合规风险专员汇报情况进展。若在6个月之内仍未提供相关证据,则需按第八条款实施。

第四章 要求

第十一条 要求公司员工、供应商和商业伙伴遵守上述管理办法,并采取必要措施来保障上述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风控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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